標題:我國量刑程序改革實現突破 同案同判成為可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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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發表于:2011-02-26 17:13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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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量刑程序改革實現突破 同案同判成為可能
據中國之聲《新聞縱橫》報道,中國社會科學院剛剛發布的《2011法治藍皮書》指出,司法改革穩步推進,截至2010年底,中央確定的60項司法體制改革任務,已基本完成48項。其中特別提到量刑程序改革取得進一步發展。
為什么法律界對量刑程序改革如此關注?量刑規范化改革究竟取得了哪些重大突破? 前不久,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,2010年4月9日,劉某等三名被告人酒后駕駛機動車,與他人發生刮蹭,毆打對方,造成嚴重交通堵塞,隨后又對前來處理問題的民警進行撕扯、踢打、謾罵,導致民警受傷,檢察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、妨害公務罪,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具體量刑建議。 公訴人:請合議庭以尋釁滋事罪、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請合議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半。并且對被告人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同樣的有期徒刑期限。 法院最后認定三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。 這樣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,在全國各級法院開始試行。而這距離北京東城檢察院2000年在全國率先提出量刑建議,整整過去了十年。北京檢察院副檢察長溫長軍說,當初的改革是從疑問開始的: 溫長軍:過去只注重定罪,只要我們案子起訴到法院以后,法院最后判決他有罪了,我們認為我們的任務就基本上完成了。到底判多少年的刑,可能對這個問題不是過分地重視。但是隨著我們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發展,也隨著我們對于刑事訴訟工作認識的不斷深化,我們就開始注意到,同類的案件,比方說盜竊的數額差不多、年齡差不多、情節差不多,可能在不同的法官審理過程當中,或者在同一個法官審判過程當中,他所作出的量刑結果可能是不一樣的。這個我們就提出了一個疑問,他是根據什么做出來的判決? 田宏杰:對于老百姓來說,他們最關心的在刑事案件中是兩個方面的問題:一個是定罪的問題。如果說這個案件肯定定罪,老百姓其實他不關心到底應該是判貪污罪呢還是應該判職務侵占罪,而老百姓關心的是給他判什么刑。 201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聯合制定了《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,確認了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,對量刑的程序、證據運用作出詳細規定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廳長彭東分析說: 彭東:到目前為止,量刑建議已經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全面鋪開,有利于促進量刑公開、公正,從而保障司法公正;有利于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,加強審判監督;有利于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,使之更符合司法規律。第四個意義是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。提高了當庭宣判率;也可以減少部分不必要的上訴和抗訴。 當量刑成為庭審的一部分,誰是最大的受益者?田宏杰教授分析。 田宏杰:恐怕最受益的首先是被告人,因為它有利于被告人人權的極大的保障。到底被告人該受幾年刑?在沒有量刑答辯程序之前,被告人是沒有發言權的。其實就好比一個人生了病,該用什么樣的藥,該吃多少時間的藥,給了他一個發表意見的機會。真正讓他重新回歸社會。 走下法庭,法官如何具體計算被告人的刑期呢?我國刑法中,很多罪名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法官判三年、判十年,都合法,而對于被告人來說,后果卻是天壤之別。為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規范,最高人民法院出臺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,提出量刑三步走,在確定量刑起點后確定基準刑;考慮全案各種情節確定宣告刑。同時,量刑情節以百分比的形式明確下來,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審判長陳學勇告訴記者: 陳學勇:過去對量刑情節,刑法是做了比較原則性的規定,比如對自首,它規定了可以從輕、減輕處罰,但是從輕多少,減輕多少,刑法是沒有規定的,量刑改革我們就把這些情節進行了量化,規定有自首情節的,可以減輕基準刑的百分之十到四十,這是怎么來的呢?我們是通過對以往實踐中大量案件的分析,歸納出來的一個比例。 陳學勇介紹,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已經確定的十五個罪名的量刑規范基礎上,繼續擴大成果;推動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列入刑事訴訟法修改計劃,同時對裁判文書作出進一步改革,說理部分增加量刑的論述。 量刑規范化改革仍在穩步推進,田宏杰評價: 田宏杰:它使得中國老百姓期盼的刑事司法公正,尤其是量刑的公開化、透明化、程序化和規范化,使得同案同判的期待不僅在今天成為了可能,而且已經成為中國的刑事司法改革最為核心的組成部分。 |